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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院长购医疗设备以权换钱贪贿700万受审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副厅级巡视员董某,2008年至2013年间在担任哈尔滨市第一医院(简称市一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700余万元。日前,董某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4年10月27日,哈尔滨市纪委将董某涉嫌收受黑龙江城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某某贿赂款24万元的线索,移送给哈尔滨市检察院,同日指定阿城区检察院管辖。2014年11月11日,阿城区检察院在省纪委办案中心将董某抓获。 2015年7月13日,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阿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日前,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发包工程收药品回扣伙同弟弟大肆受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董某在担任市一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黑龙江城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谢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帮助其以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该医院改扩建工程及新建病房楼工程。董某于2010年至2013年的每年春节、五一、国庆节前,分12次共收受谢某某贿赂款人民币24万元,此款被董某用于个人、家庭生活消费。 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董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其弟黑龙江省鸿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董某甲(另案处理),为哈尔滨市君安消防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市一院一期、二期消防工程以及催要工程款、改变工程款支付方式上提供帮助,董某甲先后分3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甲(另案处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60万元。 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董某伙同其弟董某甲为黑龙江省圣凯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市一院一期电梯工程以及催要工程款上提供帮助,董某甲先后分4次收受圣凯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甲(另案处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80万元。 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董某在市一院采购病人监护仪、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系统、双极射频消融治疗系统、乳房活检取样系统(安可刀)等医疗器械过程中,为黑龙江省康成商贸有限公司谋取利益。董某分7次共收受翟某某(另案处理)经手送的康成公司回扣款人民币48万元。这些钱款,董某几乎都是在自己的办公室或车内收受的。董某还接受康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出资去海南三亚市,山东省青岛市、烟台市,浙江省杭州市、辽宁省大连市旅游,四次旅游机票、住宿费、景区门票等花费合计人民币25180元。 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董某在市一院采购氯化钠和葡萄糖(大输液)注射液过程中,为黑龙江省天安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谋取利益,在天安公司每次给市一院供应大输液后,天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另案处理)就按照销售数量乘以回扣比例计算出回扣款数额,再通过翟某某将回扣款送给董某。2010年2月至2012年6月,董某多次收受翟某某经手送的天安公司大输液回扣款人民币共计5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董某在担任哈尔滨市第一医院(简称市一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自己收受及与他人共同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66万余元,所获赃款被董某甲用于购买车辆、房产,小额放贷使用及董某个人消费。 虚构电梯工程套取179万款项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董某在担任市一院院长期间,利用主管该医院基建工程的职务便利,伙同其弟董某甲、哈尔滨哈菱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均另案处理),在市一院二期电梯工程中采取虚构电梯安装配套合同的方式套取市一院工程款人民币179万元。其中,2012年11月某日,在省委党校附近,王某甲交给董某甲现金40万元;2013年4月某日在省委党校附近,王某甲交给董某甲现金人民币80万元;其余款项中的人民币10万元王某甲用于贿赂市一院基建办主任于某甲(另案处理),此款被依法扣押。案发后,公诉机关已扣押王某甲贪污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董某于2014年11月11日在哈尔滨市被检察机关抓获。 面对受贿指控辩解是礼尚往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采用虚假手段,套取国有资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收受谢某某24万元,招待旅游2.5万余元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收受翟某某10万元的指控辩解是礼尚往来,属礼金,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其余受贿、贪污指控均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董某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向纪检部门交代收受谢某某24万元的事实,属于自首的辩解、辩护意见。 日前,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伙同他人采用虚假手段,共同非法套取国有资产,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受贿罪、贪污罪罪名成立。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董某系主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指控受贿、贪污犯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认定为自首。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董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被告人董某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