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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疫苗出货难 CFDA卫计委发文规定新政过渡期

6月14日,CFDA和卫计委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明确了新“条例”中的重点内容,同时设立了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期8个月的过渡期,给二类疫苗生产企业以一定的缓冲空间。

4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新“条例”取消了药品批发企业的二类疫苗经营权,将疫苗的采购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类疫苗维持原来的省级疾控机构采购和逐级分发,二类疫苗由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控机构配送,再由县级疾控机构供给接种单位。

一个多月以来,二类疫苗在国内市场的流通顿时陷入紧缩状态,乃至出现供货紧张和断货的问题。一时间,生产企业面临了诸多问题:渠道内没有销售出的疫苗退回厂家,许多疫苗在此期间过期报废;公众不信任、疫苗接种率下降导致零销售;和各级疾控机构做不到对接,生产企业无法出货,疾控中心没有疫苗。

针对条例出台后的困难,不少企业纷纷呼吁:设立过渡期,以新“条例”颁布实施期限为分界线,前事(包括各级CDC及经销商销售、发票及回款)按照老条例处理,新事按照新“条例”执行;在各个商业公司库存的疫苗,其库存疫苗就地转化给合格的冷链配送商。

6月1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再次对国务院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进行细化,通知中对关于过渡期的二类疫苗流通规定了为期8个月的过渡期:

1. 原疫苗经营企业在2016年4月25日前已购进的第二类疫苗可继续销售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进行供应。原疫苗经营企业2017年1月1日起必须停止疫苗销售活动,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核减疫苗经营范围。

2.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2016年4月25日前已购进的第二类疫苗,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可按照逐级供应方式供应。


通知下达后,手里有疫苗的经销商可以不用退货,减小了损失;生产企业面临的退货压力也随之减小。如今面临的问题是,各级疾控机构在消耗完4月25日之前购进的二类疫苗存货之前,能否对接上疫苗生产企业的库存。事实上多地已经出现狂犬病疫苗断货问题,记者的朋友被狗咬伤,跑遍成都都打不到一支狂犬疫苗。省会城市尚且如此,县级疾控医院面临的问题可能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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