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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病人转运途中因医疗器械故障身亡

据了解,2015年底,小林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到翁源县某医院抢救,因其伤势危重,该医院建议转至上级医院救治,林森的父母同意转院。韶关市某医院救护车接到小林后,在返回韶关的路上,随车医护人员发现呼吸机突发故障无法供氧,遂采用人工捏压简易呼吸气囊对林森进行供氧,但其血氧未明显上升。

考虑到翁源县城距离韶关市区路途遥远,低水平的血氧对患者的生命危险极大,随车医护人员遂决定将小林就近送回翁源县某医院,待患者病情稳定呼吸功能好转后再行考虑转运,小林被送回医院后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小林的父母无法接受儿子去世的消息,认为是医院的过错导致儿子最终死亡,遂状告翁源县某医院和韶关市某医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0余万元。庭审中,武江法院法官告知原告,因小林系因交通事故严重受伤入院接受抢救的,需对两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小林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至医院抢救时伤情已经危重,翁源县某医院对其采取了多项抢救措施最终未能成功抢救;韶关市某医院在急诊抢救上有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对于急症抢救可能使用到的设备和仪器,在采购、使用、保管和保养方面有着较科学的管理,对医护人员也定期进行设备、仪器的使用培训和考核,在转运伤者林森的过程中均未违反相关的诊疗规范;在转运途中医疗器械发生故障,是医院所不能控制的,且医护人员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法院庭审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采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即除法律明文规定或者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形外,患者应当对于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翁源县某医院和韶关市某医院在抢救林森时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小林父母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原告撤回了上诉,日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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