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一 : 2004年5月上半月版的《护理研究》第789页,刊登了一篇有价值的论文,题目是“浅谈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转移”,很耐人寻味。内容大致是:一发热患者,医嘱“诺佳100ml IVD/日;地塞米松mg 滴壶加入。”当护士把地塞米松加入滴壶后出现浑浊,输液停止而回血。护士当即更换输液器并通知大夫。患者生命体征平稳,神清语明。因仍高热不退,收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气管炎。但是患者出院时拒绝交纳住院费,并要求经济赔偿,理由是:患者是因为输入了浑浊的液体后住院的,医院应该承担住院费用并给予精神补偿。医院拒绝赔偿,必须自证无错,即必须承担浑浊液体没有进入患者体内造成不良后果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无过错。
医院这样举证:
1.根据诺佳的使用说明,按常规25g/min匀速IVD,,滴壶与下端输液器的容量是15ml ,所以,在1~2min内,浑浊液体不能进入的体内;
2.输液器中的滤过膜可以阻挡直径大于20µm物质通过,而肉眼可见的都大于20µm,所以浑浊的液体不会通过输液器进入体内;
3.在患者的诉讼请求中自己也明确指出当时出现了输液停止,并有回血现象,由患者方面进一步证明了浑浊的液体没有进入体内。
患者对医院的举证提出异议,医院采取了“举证责任转移”的方法,将举证责任转移到了患者一方,患者一方应该对自己提出的异议提供证据,证明浑浊的液体确实进入了患者体内。最后,由于患者方面不能提出浑浊液体已经进入体内的确凿证据来驳斥医院的证据,也就是患者不能证明浑浊液体进入了体内,患者自然败诉而撤诉。
提示:医疗机构在应诉过程中,要善于利用举证责任转移的概念,在法制规定的基础上,减轻自己的举证责任,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例二:有位女患者因皮肤过敏来某院就诊,大夫给予维丁胶性钙4ml 肌注,护士执行了。据患者说她一直感注射部位不适,但于5月份来我院看在注射部位烂了一个洞,此后一直换药打针,一直不能愈合。
患者指出是护士打针打出的洞,向医院索赔,医院让大夫和护士两人负责,大夫的错是开大药量,护士是因为执行了。
例三:某一二甲医院儿科一名两岁多的患儿输液,输液过程中出现寒颤,患儿剧烈哭吵,输液处肿胀严重,于是取针,刚一取完针,发现患儿迅速面色苍白、青灰,护士告诉某大夫,大夫叫护士静脉注射地塞米松,护士说:“能不能肌注?因为液体肿了已取,某大夫说:“不行!” 护士生气地说:“救人要紧!如果娃儿出事了你负责?!” 于是,护士就给患儿打了针,并紧急给氧,之后用异丙嗪,护士发觉大夫用药剂量搞不清楚!护士说:现在最好打肾上腺素!而且,你赶快打电话把主任叫来!顺便也把护士长帮护士叫来(最初,护士问他打不打肾上腺素?他说:“不忙得”)电话里主任告诉了他打肾上腺素的剂量,在打鲁米那时,他不知剂量,是护士告诉他的:“每公斤体重5-10毫克” 当时,主任正好赶到!听到护士正在教他!(在抢救患儿的途中,患儿曾一度意识模糊,全家人哭成一团!)
发病初期,护士为该病儿诊断:1、输液反应? 2、新青霉素Ⅱ过敏?
护士的第一反应:输液反应合并青霉素过敏性休克?不管是什么,出现这样情况表示很危急!就应该争分夺秒进行抢救!如果,护士听大夫的话,先静脉穿刺再抢救,那么,护士将为护士的穿刺有可能不成功、或者找血管浪费时间而负完全责任!!
为什么产生输液反应?
分析:1、空针和输液管不干净,因为反复用!2、液体是回收的!怎样回收,那是有窍门的!(这些都是护士长的规定,节约!)
感叹:
1、假如真的出事,护士很有可能脱不了干系!虽说是护士长叫护士们这样做的,但护士们是操作者!护士们学过无菌技术!而且,护士长并未给护士们书面的凭证!
2、某大夫的水平:太差,和他一起上班:累!
例三<术中找针>按规定,洗手护士是不允许中途更换的。可是有一次,不知什么原因,护士长让夜班护士接正在进行吻合的胃切除手术(请专家的)。刚清点交接清楚,又来急症手术,夜班护士又下台,原来的洗手护士重新上台,正在这时,大夫用后送回的缝针弹开,丢失。全科人找遍手术间,也没有找到,护士曾经提议C型臂查看,护士长竟然说看不见(晕),没有使用,后来清点时还是没有找到,大夫说不会在腹腔,即行关腹。送走患者后找遍手术间,敷料,器械台,均没有找到。事情已经过去两年,不知道到底那个缝针丢在了哪里?科室里的同事们,一提起来就后怕。
也许事后透视针不在患者体内,但是交接班原则的违反,使手术过程混乱,导致后来事情的发生。作为管理者,有极大的失误。可是后来她们并不感到自己的错误,而是护士们这些人永生难忘,寝食难安。
(护士们也有类似的事情发生.主刀在连续缝合时将连线的针放在刀口旁的纱布上,助手顺手用此纱布擦血.当器械护士穿完手中的针,看见主刀在用针持打结时便问到:"针呢?"他说:"护士就放在纱布上了."可是针已经找不到了.地下台上找了一个多小时,后来把患者台下了手术台.护士乘他们带患者做透视的机会.把手术单全部撤下,放在一块彻底清理过的地面上,一块一块的抖过,最后在这堆单子下面发现有一只和丢失的那只一样的针.患者做完透视,也没有发现体内有针,这样护士们也就放心了.以后护士们要求大夫必须针不能离针持,不能离手,不能空针送回.如果一定要送回空针,必须要告知器械护士,让护士看见针,随时收好.如果违反"纪律",护士就会训他们.以后就没有发生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