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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 巴中公布4起食药品案件

 四川新闻网巴中8月27日讯(记者 余开洋)近日,巴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2017年度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第八期)》,4起食品、药品案件被公布。

  食品类

  1、案件名称: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银耳饮料案

  违法企业名称:四川通江山霸王食品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银耳饮料等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没收尚未销售的涉案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案件名称:未经许可生产草莓手工酸奶等食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四川怡朵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未经许可生产草莓手工酸奶等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没收尚未销售的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工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药品类

  1、案件名称: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案

  违法企业名称:巴州区鼎山中心卫生院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可吸收性外科缝线”、“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电解质分析仪配套试剂”,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四十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没收涉案医疗器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案件名称:使用劣药、假药,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恩阳区玉山中心卫生院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使用过期失效的药品“盐酸氯胺酮注射液”、“龟甲胶”、假药“川贝母”、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罂粟壳”,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没收涉案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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